基本案情
2015年1月27日晚上,,周某,、汪某、崔某,、王某等人酒后在鄢陵縣某音樂會所唱歌,。喝啤酒期間,為了尋求刺激,,周某,、汪某、崔某,、王某等人用啤酒相互噴灑對方,,之后還將空啤酒瓶砸向包房內(nèi)的玻璃造型墻上,致他們所在房間北邊的玻璃造型墻被砸壞玻璃17塊,,東邊的玻璃造型墻被砸壞玻璃22塊,,西邊的玻璃造型墻被砸壞玻璃10塊。經(jīng)鑒定,,被損壞的玻璃造型墻價值15517元,。
2015年10月9日,4名被告人家屬對該音樂會所的損失給予了賠償,,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,。
爭議焦點
對于該案中周某、汪某,、崔某,、王某的行為定性,存在以下兩種分歧:
一種意見認為,,周某,、汪某、崔某,、王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,。該案中,被告人周某,、汪某,、崔某、王某僅僅是由于酒中“無德”,,任意毀壞他人財物,,藐視社會法紀,毫無顧忌,、肆無忌憚地毀壞他人財物,,完全是在公然藐視社會日常生活交往規(guī)則的主觀意識支配下的結(jié)果,是一種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,。故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的定罪原則,。
另一種意見認為,周某,、汪某,、崔某,、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。該案中,,4名被告人故意將他人房間內(nèi)的玻璃造型墻砸壞,,給被害人造成了財產(chǎn)損失,數(shù)額較大,,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,。
判決結(jié)果
鄢陵縣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周某,、汪某,、崔某、王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,,情節(jié)嚴重,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,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,緩刑一年,。
綜合分析
對于該案存在的爭議焦點,該案主審法官作出以下解析:
尋釁滋事罪,,是指肆意挑釁,,隨意毆打、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,、占用公私財物,,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,。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表現(xiàn)形式規(guī)定了以下四種:(一)隨意毆打他人,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二)追逐,、攔截、辱罵,、恐嚇他人,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,、占用公私財物,,情節(jié)嚴重的;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,。
故意毀壞財物罪,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,,數(shù)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行為,?!缎谭ā返诙倨呤鍡l規(guī)定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,數(shù)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,。
從法條來看,,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存在競合情況,但兩者仍然存在區(qū)別,。
從主觀方面來看,,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為了無事生非、起哄鬧事,、逞強好勝,、耍威風;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有損壞他人財產(chǎn)的目的,。前者雖然也有損壞他人財產(chǎn)的目的,,但只是為了通過損壞他人財產(chǎn)來達到自己逞強好勝、耍威風的最終目的,;雖然后者也有可能出于報復,、泄憤,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物,。
另外,,尋釁滋事罪一般為無事生非;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為事出有因,。是否有因,,應從“因”的原因力上分析,如果原因力較弱,,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為該“因”不能成為損壞財物的客觀理由的,,應當認定為無事生非,屬于尋釁滋事,。如果原因力較強,,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為“因”可以成為損壞財物的客觀理由的,應當認定為事出有因,,屬于故意毀壞財物,。
從侵犯的對象和客體上看,尋釁滋事罪侵犯的通常沒有特定的對象,,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,;而故意毀壞財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對象,侵犯客體是他人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,。當然,,尋釁滋事罪同時也會侵犯他人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,,但以社會管理秩序為主要的犯罪客體;故意毀壞財物罪也會同時造成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,,但以他人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為主要的犯罪客體,。
該案中,周某,、汪某,、崔某、王某在喝酒期間,,為尋求刺激,,將某音樂會所房間內(nèi)的玻璃造型墻砸壞,其主觀上系無事生非,,并非針對特定人的砸墻行為,,侵犯的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。因此,,將周某,、汪某、崔某,、王某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的原則,。